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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酒类专卖经营许可证核。
二、核准内容
对单位(企业、个人)申请酒类经营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酒类经营许可证。
酒类包括各种白酒、黄酒、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乙醇的饮料。
零售许可证由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市直企业到市经贸局)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查、核发,批发许可证由市经贸局审查、核发。
三、设定及实施依据
1、《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2、《关于公布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汕府〔2007〕86号)“决定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5项。
四、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核准)。
五、核准条件
(一)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准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户;
2、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以的《卫生许可证》;
3、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二)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准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5、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酒类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住所证明;
4、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5、卫生许可证;
6、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二)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酒类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所证明;
5、《卫生许可证》;
6、注册资金验证明;
7、仓储用地、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8、产销双方协议书或法定授权书;
9、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10、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11、代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六、申请表格
《酒类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七、受理、决定机关
汕头市经贸局(承办科室:商品流通科)。
八、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经贸局服务窗口。
九、申办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市经贸局作出是否受理;
3、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许可证
4、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酒类经营许可证。
十、办事期限
1、法定期限:零售、批发分别为10日、20日;
2、承诺期限:均为5日。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酒类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的批发或零售活动。
十三、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十五、咨询电话
88992007
十六、投诉电话
889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