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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月9日起,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强制刑拘、追责同饮者等一系列“新政”。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也将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济南市交警针对酒驾,要同桌饮酒者承担连带责任,引起社会各界热烈讨论。社会舆论对追责同饮者颇有微词,认为这种“连坐”值得商榷。
有人认为,“酒驾同车”和“酒驾同饮”是两个不同的场景,也是两种不同的概念。酒后驾车会给社会安全造成很大隐患,同乘者若能进行劝阻,从保障公共安全角度,将同乘者劝阻酒驾的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有着一定合理性。譬如日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规定:“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而“酒驾同饮”,同饮者未必知道当事人是否驾车,即便同饮者知道当事人驾车,也未必知道当事人酒后是否还会驾车。作为同饮者,劝阻司机不要酒后驾车只是一种道德责任,而非法定的义务,而追究酒驾同饮者的责任于法无据,侵犯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事实上,从醉驾入刑以来,通过严格执法,酒后驾车的行为已经得到了明显的遏制,大部分人形成了“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明确意识和行为规范。只要交警部门真能一以贯之地把“强制刑拘”执行到位,只要能兑现对醉驾者,一律刑拘,不得取保候审,只要不开口子,一把尺量下去,只要公安系统内部不搞特殊化,那么“酒驾入刑”远比“追责同饮者”要靠谱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