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recated: Call-time pass-by-reference has been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fzjpyx/catjw/winezx/show.php on line 226 酒驾同饮与同车是两个概念 _专题报道_资讯综述_jyzixw.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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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同饮与同车是两个概念
酒品营销网 / 2012-02-17


   据人民日报报道,日前济南交警查处了醉酒驾车的司机李某,同车的王某也因未尽到劝阻义务受到处罚。根据济南市交警部门最新出台的规定,酒驾将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
 
  “酒驾同车”和“酒驾同饮”是否应该“连坐”?在我看来,“酒驾同饮连坐”将责任扩大化,不合法理,也不具操作性。“酒驾同车”和“酒驾同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保障公共安全角度,将同乘者劝阻酒驾的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有一定合理性。在一些国家法律早就规定了同乘者劝阻的法定义务。同乘者大多与当事人熟识,并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能够判断当事人是否饮酒驾车。更何况,同乘者与酒驾者都是“当场被捉”,这就使得对责任追究有了可行性。

  “酒驾同饮连坐”最大的问题,正是不具操作性。一是,酒后驾车者往往不愿“供出”同饮者。二是,同饮者未必知道当事人是否驾车;三是,即便同饮者知道当事人驾车,也未必知道当事人酒后是否还会驾车。四是,警方也很难判断同饮者是否曾予以劝阻。因此,无论同饮者是否劝阻,都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倘若为了打击酒驾与醉驾,随意使用公权力,将责任无限扩大化,不仅难以对酒驾惩前毖后,恐怕也会侵犯公民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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