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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放心酒示范店”条件
项目 |
检查内容 |
依据 |
经营 条件 |
1、有无有效营业执照 |
《办法》第6条 |
2、有无有效卫生许可证 |
《条例》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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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无有效酒类批发或零售许可证 |
《条例》第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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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无有效场地证明 |
《条例》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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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有无“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标牌 |
《办法》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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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酒类商品的储运是否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要求 |
《办法》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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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营场地和设施、仓储设施应基本符合《酒类零售经营管理规范》要求 |
商务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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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拥有三名以上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专业人员 |
《条例》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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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规范 |
9、在采购酒类商品时是否查验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酒类备案登记表或酒类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索取留存复印件 |
《办法》第15条 |
10、是否查验所购酒类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并索取留存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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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查验、索取并留存所购酒类商品的《酒类流通随附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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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是否建立台帐,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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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所购酒类商品是否均是从有酒类生产许可证或有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 |
《条例》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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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有无从个人购进或为他人代售酒类商品 |
《条例》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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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所售酒类商品是否均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
《办法》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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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是否有向未成年人售酒记录 |
《办法》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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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是否向顾客公开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酒类商品 |
《条例》第9、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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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规范 |
18、是否向消费者提供酒类流通随货单或发票,并注明生产日期、批号 |
行业自律要求 |
19、是否订立不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责任书或承诺书 |
行业自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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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是否建立销售台帐,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
《办法》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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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无销售无标识、检验合格证、厂址、生产日期的散装白酒和自制的浸泡酒 |
《办法》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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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所售酒类商品是否全部贴标 |
行业自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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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有无收取或变相收取“进店费”现象 |
行业自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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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是否建立有岗位责任制和销售人员自律监督管理机制 |
《条例》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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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店堂内是否设立有顾客意见薄(顾客满意度) |
行业自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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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最近两年内未发生消费者投诉案件 |
行业自律要求 |
备注:1、本表所称《条例》系《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
2、本表所称《办法》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